1、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应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回期间复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21年11月1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秘鲁对华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1月1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27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涤棉短纤维制成的(涤纶重量占比超过50%)、幅宽不超过1.80米、单位克重在80克/平方米至130克/平方米之间的单色(本色、漂白及染色)平纹织物(西班牙语:tejidos de ligamento tafetán, elaborados exclusivamente con fibras discontinuas de poliéster y algodón (donde el poliéster representa más del 50% en peso), crudos, blancos/blanqueados y teñido de un solo color, con un ancho de hasta 1.80 metros, y peso unitario de entre 80 gr/m2 y 130 gr/m2),涉及秘鲁税号5512.11.00.00、5512.19.00.00、5513.11.00.00 和5513.21.0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0年10月14日,秘鲁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121-2020/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5月21日,秘鲁发布第170-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3、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瓷砖实施保障措施
2021年11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1月9日第156/PMK.010/2021号令,印度尼西亚决定维持进口瓷砖(Ceramic Flags and Paving, Hearth or Wall Tiles)的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3年,具体如下:第一年(2021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17日)为17%,第二年(2022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17日)为15%,第三年(2023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17日)为13%。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907.21.91、6907.21.92、6907.21.93、6907.21.94、6907.22.91、6907.22.92、6907.22.93、6907.22.94、6907.23.91、6907.23.92、6907.23.93和 6907.23.94。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和越南。
2018年3月29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瓷砖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9月19日,印尼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第119/PMK.010/2018号条例,宣布自2018年10月12日起对进口瓷砖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2021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瓷砖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1年7月16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瓷砖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维持涉案产品的保障措施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欧盟对华光缆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Optical Fibre Cabl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裁定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ex 8544 70 00(TARIC编码为8544 70 00 10)。此次涉案的产品为单模光缆,但单独安装于操作连接器的一端或两端的电缆和海底电缆除外。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欧盟对华石墨电极系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Graphite Cova GmbH、Showa Denko Carbon Holding GmbH和Tokai ErftCarbon GmbH于2021年10月4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Graphite Electrode Systems)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表观比重大于等于1.5g/cm3、电阻小于等于7.0 μ.Ω.m、无论是否配备接头的电炉用石墨电极,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ex 8545 11 00(TARIC编码为8545 11 00 10和8545 11 00 15)项下的产品。本案补贴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补贴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实施保障措施
2021年11月17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0月21日第142/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12日起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特别关税),税额详见下表,对头饰和颈饰(the Headwear and Neckwear category,税号为6117.10.10、6117.10.90、6214.30.10、6214.30.90、6214.40.10、6214.40.90、6214.90.10和 6214.90.90)进口份额合计不超过3%、进口总量不超过9%的发展中国家不征收上述保障措施税。
2020年10月1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涉案产品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该案涉及7大类服装及服饰配件134个印尼税号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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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ITC发布对电动剃须刀及其组件和配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动剃须刀及其组件和配件(Certain Electric Shavers and Componen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3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裁决向公众征求意见,裁决内容为缺席被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发布救济令,公众意见应在2021年12月18日前提交。本案行政法官建议,对涉案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此前已终止的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Nukun Technology Co., Ltd. d.b.a. OriHea of China深圳市怒鲲科技有限公司、美国Benepuri LLC of Menands, New York的产品除外;向八家缺席被告加拿大Bald Shaver Inc. of Canada、中国江苏Suzhou Kaidiya Garments Trading Co., Ltd. d.b.a. Digimator of China苏州凯迪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Aiweilai Trading Co., Ltd. d.b.a. Teamyo of China深圳市瑷薇莱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浙江Wenzhou Wending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d.b.a. Paitree of China 温州温鼎电器有限公司、中国浙江Yiwu Xingye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d.b.a. Roziapro of China义乌市星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浙江Yiwu City Qiaoyu Trading Co., Ltd. d.b.a. Surker义乌市巧宇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Wanto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d.b.a. WTONG of China深圳市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Junmao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 Ltd. d.b.a. Homeasy of China深圳市君茂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因发现产品含有重要商业创新,向中国浙江Yiwu Xingye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d.b.a. Roziapro of China义乌市星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浙江Yiwu City Qiaoyu Trading Co., Ltd. d.b.a. Surker义乌市巧宇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禁止令;征收在调查期间进口产品价值100%的保证金(bond)。
2021年10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10月4日作出的初裁(No. 3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Benepuri LLC of Menands, New York的调查。
2021年6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 2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Nukun Technology Co., Ltd. d.b.a. OriHea of China深圳市怒鲲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1年5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5月3日作出的初裁(No. 22)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Magicfly LLC of Hong Kong的调查。
2020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动剃须刀及其组件和配件(Certain Electric Shavers and Componen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3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 4)不予复审,即 终止对美国Rayenbarny Inc. d.b.a. AsaVea of New York, NY的调查,并允许美国Benepuri LLC of Menands, New York作为应诉方介入(intervene),因为公告中提及的美国Rayenbarny涉案产品实际上是属于美国Benep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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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国ITC发布对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Certain Battery Jump Star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5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3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QVC, Inc., of West Chester, PA的调查。
2021年10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Walmart, Inc. of Bentonville, Arkansas的调查。
2021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8)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Smartech Products, Inc., of Savage, MD为缺席被告。
2021年8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初裁(No.2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007,015第4、10、14、18、21项申诉和美国注册专利号10,604,024第4、5、6、19、23、26项申诉的调查。
2021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23)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Energen, Inc., of City of Industry, CA、中国广东FlyLink Tech Co., Ltd.,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美国K-Tool International of Plymouth, MI、美国MonoPrice, Inc., of Brea, CA、美国Prime Global Products, Inc., of Ball Ground, GA、中国广东Shenzhen Mediatek Tong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Valuelink E-Commerce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ThiEYE Technologies Co., Ltd., of Longgang District, China、美国Tii Trading Inc. of Baldwin Park, CA、中国浙江Zhejiang Quingyou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China为缺席被告。
2021年7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初裁(No.2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d/b/a 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的调查。
2021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13)不予复审,即修订一批列名被告的名称,其中包括用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d/b/a 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替换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LLLC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 美国Lowe’s Home Centers, LLC、美国O’Reilly Automotive Stores, Inc.、美国O’Reilly Auto Enterprises, LLC、美国Ozark Purchasing, LLC的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9、美国ITC发布对敲击按摩器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敲击按摩器(Certain Percussive Massage Devices,调查编码:337-TA-1206)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39)进行复审,原初裁内容是因申请方美国Hyper Ice, Inc. of Irvine, California没有起诉权(lack of standing),终止对美国注册设计号D855,822、D886,317的调查;复审后的裁决为因为专利获得时间晚于立案时间,申请方不能获得对缺席被告发布有限救济令的权利,因此申诉没有依据(Hyperice’s procedural arguments are without merit),对两项涉案设计号的调查终止,ITC没有禁止申请方就相同设计号提出新立案申请。
2021年10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40)进行部分复审。原初裁内容为四家缺席被告美国Kinghoo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nc., La Mirada, CA、中国香港Manybo Ecommerce Ltd.,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Infein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中国香港Hong Kong Yongxu Capital Management Co., Ltd., Hong Kong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61,574的行为,另一家缺席被告中国广东Kula eCommerce Co., Ltd., China的侵权证据不足;部分复审将关注应诉方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经济地位(economic prong of the domestic industry)的要求。
2021年8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3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未回答应诉方(Unserved Respondents)中国广东Shenzhen Let Us Win-Win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中国山东Laiwushiyu Xinuan Trading Company,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QingYueTang E-commerc Co., Ltd.,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Shiluo Trading Co., Ltd.,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Qifeng Technology Co., Ltd.的调查。
2021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30)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对剩余的列名被告终止调查。
2021年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对特定敲击按摩器(Certain Percussive Massage Devices,调查编码:337-TA-1206)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7)不予复审,即美国Kinghoo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nc., La Mirada, CA、中国广东Shenzhen Infein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中国广东Kula eCommerce Co., Ltd., China等为缺席被告。
2020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2)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WODFitters, Lorton, VA和美国Massimo Motor Sports, LLC, Garland, TX的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