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克兰对进口电缆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2021年9月14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2021年4月23日第SP-491/2021/4411-03号决议,接受乌克兰经济部所作出的终裁建议,决定对进口电缆产品(乌克兰语:проводи ізольовані, кабелі та інші ізольовані електричні провідники без з’єднувальних деталей; кабелі волоконно-оптичнi, складені з волокон з індивідуальними оболонками)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措施实施之日税率为23.5%,第二年:措施实施12个月后为22.3%,第三年:措施实施24个月后为21.2%。涉案产品包括绝缘电线、电缆和其他没有连接器的绝缘电导体,以及带有单独护套的光纤组成的光缆,涉及乌克兰税号8544 49 20 00、8544 49 91 00、8544 60 10 10、8544 60 10 98、8544 60 90 10、8544 60 90 90、8544 70 00 10及8544 70 00 90项下的产品。本案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措施自公告自发布30日后生效。
2020年7月28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电缆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年3月3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乌克兰代表团于3月30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乌克兰经济部对进口电缆产品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1年4月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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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度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handan Steel Limited、Tubacex Prakash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Welspun Specialty Solution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tainless-steel Seamless Tubes & Pipes)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6-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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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度对华阿莫西林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urobindo Pharma Limite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阿莫西林(Anoxycillin/Amoxycillin Trihydrate)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20年3月以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41103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阿莫西林钠(无菌)和氟氯西林钠(无菌),阿莫西林三水酸、氨苄西林三水酸,以及阿莫西林三水合物和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2-dgtr@gov.in、dir12-dgtr@gov.in、rajbir.sharma@nic.in和j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6年4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阿莫西林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4月3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7年5月16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21/2017-Customs (ADD)号,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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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耳其对华橡胶轮胎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土耳其语:ağır vasıta, zirai araç ve iş makineleri dış lastikleri (kauçuktan yeni dış lastikler))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证据材料及案件评述意见。
调查机关(土耳其贸易部)联系方式:
T.C. Ticaret Bakanlığı
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
İthalat Politikalarını İzleme ve Değerlendirme Dairesi
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 Çankaya/ANKARA
电话:+90 312 204 99 47
传真:+90 312 204 87 65
网址:www.ticaret.gov.tr
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
其他联络邮箱:oeksorusturma@ticaret.gov.tr
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自中国的橡胶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开始征收到岸价(CIF)60%~87%的反倾销税。2017年12月2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第2017/33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到岸价的60%,该案涉及土耳其税号4011.20、4011.61.00.00.00、 4011.62.00.00.00、4011.63.00.00.00、4011.69.00.00.00、4011.92.00.00.00、4011.93.00.00.00、4011.94.00.00.00和4011.99.00.00.0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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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阿根廷对华摩托车链条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
2021年9月9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第563/202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摩托车链条(西班牙语:Coronas, piñones para cadenas y juegos de corona y piñón o corona, piñón y cadena o corona y cadena o piñón y cadena, presentados en un envase común, de los tipos utilizados en motocicletas (incluidos los ciclomotores))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不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轻便摩托车链条在内的由齿冠、链条链轮及套冠及小齿轮或冠、小齿轮及链条或冠及链条组成的摩托车链条,涉及南共市税号8714.1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9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第288/202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摩托车链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3月23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97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不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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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度对涉华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9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Borosil Limite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 4900项下的产品以及海关编码7013项下的部分产品。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3-dgtr@gov.in、jd11-dgtr@gov.in和j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玻璃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8月25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玻璃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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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耳其调整涉华聚酯短纤反倾销税
2021年9月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4号公告,鉴于即将对进口聚酯短纤实施保障措施,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韩国、印度和泰国的聚酯短纤(土耳其语:poliesterden sentetik devamsız lifler (polyester elyaf))征收反倾销税,以下情况除外:1.若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高于保障措施税,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反倾销税与保障措施税的差额部分;2.若以进口许可证形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将维持原反倾销税。措施自2021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聚酯短纤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一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03.20.00.00.00。
1999年3月4日,土耳其经济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涤纶短纤(或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原审立案调查。2018年4月20日,土耳其经济部对印尼和韩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第三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到岸价)为:印度尼西亚6.2%~12%、韩国6.2%。
2006年7月8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沙特阿拉伯的合成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原审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0日,土耳其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6号公告,对中国大陆合成聚酯短纤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华合成聚酯短纤征收0.21美元/公斤反倾销税。
2002年4月26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和泰国的聚酯短纤维(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原审立案调查。2019年8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19年第26号公告,对该案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维持对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和泰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到岸价6.4%~12.0%、8.5%~12.0%、12.0%的反倾销税。
2020年5月30日,土耳其对进口聚酯短纤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年8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2021年第6号公告,对进口聚酯短纤作出保障措施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为0.060美元/千克,第二年为0.058美元/千克,第三年为0.056美元/千克。措施自颁布相关总统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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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澳大利亚对华研磨球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9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9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Grinding Balls)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从2021年9月9日起,继续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25.91.00.26、7326.11.00.29和7326.90.90.60(2017年1月1日起原海关编码7326.90.90.59更新为7326.90.90.60)
2015年11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25.91.00.26、7326.11.00.29和7326.90.90.59。2016年4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2.6%~104.8%,补贴幅度为0%~8.2%。2016年9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90号公告和第2016/91号公告,分别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0%~95.4%、补贴幅度为8.2%,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2020年12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14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直径22毫米至170毫米(含)、不论是否含合金、铸造或锻造的铁质磨球。以下产品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不锈钢球、经过机加工和/或抛光的精密球以及滚珠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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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阿根廷对华发动机用冷却液泵或水泵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9月7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第525/202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发动机用冷却液泵或水泵(西班牙语:bombas para líquido refrigerante o agua para motores de encendido por chispa o compresión, con un caudal de entre DOS METROS CÚBICOS POR HORA (2m³/hora) y DIECIOCHO METROS CÚBICOS POR HORA (18 m³/hora), destinado al mercado de reposición no original, de peso comprendido entre CERO COMA CINCO KILOGRAMOS(0,5 kg) y DIECIOCHO KILOGRAMOS (18 kg) por unidad, y para motores de autos,camiones, camionetas, utilitarios, equipos agrícolas, tractores, lanchas, grupos electrógenos, usinas móviles y demás motores de encendido por chispa o compresión fijos, exceptuando motores para usos ferroviarios y aéreos y bombas de las siguientes marcas: Kia, Mitsubishi, Caterpillar, Yue Jin, Chrysler, Cummins, Deutz, y Suzuki)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2015年第1011号公告所确定246%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流量在2立方米/小时至18立方米/小时之间、重量在0.5千克/件至18千克/件之间,用于汽车、卡车、货车、多功能车、农业设备、拖拉机、船只、发电机组、移动设备和其他固定火花点火或压缩发动机,不包括铁路、航空用以及下列品牌的发动机用冷却液泵:起亚、三菱、卡特彼勒、跃进、克莱斯勒、康明斯、道依茨和铃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413.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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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印度尼西亚对华热轧钢卷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9月3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卷(Hot Rolled Coil of other Alloy Steel (HRC Alloy))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7.2%~50.2%的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有效期为5年,措施自印尼财政部发布征税公告起生效。涉案产品为硼含量为0.0008%~0.003% 及(或)钛含量小于等于0.025%的热轧钢卷,涉及印尼税号ex7225.30.90项下的产品。
2020年3月9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卷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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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ITC发布对高效甜味剂、其制造方法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9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效甜味剂、其制造方法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High-Potency Sweeteners, Processes for Making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26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初裁(No. 15)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Ingredis US LLC为缺席被告。
2021年8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初裁(No. 1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本案增补11家列名被告,其中包括中国山东Qingdao Samin Chemical Co.青岛润昌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上海Fortway Chemicals Co.富为化学等。
2021年7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 9)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Apura Ingredients Inc., Chino, CA为缺席被告。
2021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 7)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Crossroad Ingredients, Fairfield, NJ、美国Hhoya USA Inc., New York, NY、美国NiuSource Inc., Chino, CA、美国Prosweetz Ingredients Incorporated d/b/a Panasource Ingredients Inc., Edison, NJ、美国Suzhou-Chem Inc., Wellesley, MA、美国UMC Ingredients, LLC fka JRS International LLC, Lyndhurst, NJ为缺席被告。
2021年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高效甜味剂、其制造方法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High-Potency Sweeteners, Processes for Making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64)。
2021年4月8日,美国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of Irving, Texas、马耳他Celanese (Malta) Company 2 Limited of Qormi, Malta、美国Celanese Sales U.S. Ltd. of Irving, Texa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023,546、10,208,004、10,590,098、10,233,163、10,590,095),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