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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修订草案发布——化学品分类标签体系将对标GHS第8至11修订版,WTO评议截止10月16日

2026-08-17

一、欧盟CLP法规修订草案发布——化学品分类标签体系将对标GHS第8至11修订版,WTO评议截止10月16日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8月17日通过WTO通报(G/TBT/N/EU/1234)发布授权法规草案,拟修订《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I、III、IV、V、VI和VIII,将联合国GHS第8、9、10修订版及第11修订版中有关气雾剂和皮肤致敏混合物的内容纳入欧盟法律框架。草案目前仍为征求意见阶段,现行CLP规则继续适用,企业不应仅依据草案重新标签。主要技术变化包括:新增“加压化学品”危害类别(指装在气雾剂喷罐以外的压力贮器中、20°C下表压≥200 kPa的液体或固体,按易燃组分含量和燃烧热分为类别1/2/3,新增危险说明H282/H283/H284);重构爆炸物分类体系(将原分项整合为类别1及子类别2A/2B/2C,以H209/H210/H211等替代原H200–H203和H205);修订气雾剂分类标准(明确点火距离、密闭空间点火和泡沫易燃性试验的适用条件);对皮肤腐蚀/刺激和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引入基于非动物测试方法的分层评估框架;同步更新危险说明(附件III)、包装规定(附件IV)、危险象形图(附件V)、协调分类清单(附件VI)和毒物中心通知PCN(附件VIII)。若草案按现状通过,新要求将在法规生效后24个月适用;已按现行规则分类标签并在该适用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法规生效后48个月(即适用日后再延约24个月)。此为横向分类标准更新而非新增个别物质协调分类,影响覆盖工业化学品、涂料、洗涤剂、粘合剂、气雾剂及消费品混合物等,分类标准的任何变更都将直接传导至安全数据表(SDS)第2部分、标签象形图和危险说明、包装规格及毒物中心通知信息。提醒我省相关出口企业:WTO评议截止日为2026年10月16日,有技术异议的应在此前通过我国WTO/TBT通报咨询点提交评议意见;建议尽快对照草案变更清单排查现有产品组合,优先筛查气雾剂、加压包装产品和皮肤致敏混合物,摸清受影响SKU范围,待法规正式发布后制定SDS和标签分批更新计划,充分利用24个月适用准备期和存量产品额外过渡期合理安排合规节奏。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