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对华连二亚硫酸钠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12月1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1149号令,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征收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Jinhe Sodium Hydrosulfite Factor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Yantai Jinhai Chemicals Co., Ltd.)及其出口商税率为12.87%、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Guangdi Maoming Chemical Co., Ltd.)和关联企业及其出口商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97%。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831.10.100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4年12月18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2025年6月20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2025-2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6月21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5年10月20日。2025年9月25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编译自:韩国贸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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