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基斯坦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2024年11月1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进口自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Huzhou Zhonglei Chemical Fiber Co., Ltd.)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适用成本加运费(C&F)4.37%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纤,但不包括彩色聚酯短纤和再生聚酯短纤;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5503.2010。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此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10月6日对该案作出肯定性裁决,决定维持2.82%~11.51%反倾销税不变,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官网)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