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耳其对华轮胎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年2月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土耳其语:ağır vasıta, zirai araç ve iş makineleri dış lastikleri (kauçuktan yeni dış lastikler))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60%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
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终裁并开始征收到岸价60%~87%的反倾销税。2017年12月2日,土耳其原经济部发布第2017/33号公告,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到岸价的60%,该案涉及土耳其税号4011.20、4011.61.00.00.00、 4011.62.00.00.00、4011.63.00.00.00、4011.69.00.00.00、4011.92.00.00.00、4011.93.00.00.00、4011.94.00.00.00和4011.99.00.00.00项下的产品。2022年11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35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