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卷烟纸实施保障措施
2024年1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于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3年12月28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印尼官方公报发布2023年12月27日第151号令,继续对进口卷烟纸(Cigarette Paper and Plug Wrap Paper Non-Porous)按保障措施税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4年1月3日~2025年1月2日为3,923,900印尼盾/吨、2025年1月3日~2026年1月2日为3,885,850印尼盾/吨、2026年1月3日~2027年1月2日为3,847,800印尼盾/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4813.20.21、4813.20.23、4813.20.31、ex4813.20.32、4813.90.11、ex4813.90.19、4813.90.91和ex4813.90.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0年10月26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1月8日第157/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对进口卷烟纸征收为期两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1月29日,税额为4,000,000印尼盾/吨、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29日,税额为3,961,950印尼盾/吨。2023年6月23日,印度尼西亚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9月1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的主要进口国家包括越南、奥地利、中国、西班牙及韩国。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