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亚经济联盟对华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
2023年2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50/AD18R2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第14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措施自发布日起3个月后生效。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适用于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自卸车、拖车和半挂车车轴。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2022年10月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规避终裁披露,裁定涉案产品通过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的形式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以规避反倾销税,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二、印度尼西亚对华H型钢和I型钢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2月13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AD.03/111/KADI/02/2023号公告称,应印尼企业PT Gunung Raja Paksi Tbk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型钢和I型钢(H Section dan I Section)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7216.32.10、7216.32.90、7216.33.11和7216.33.19。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4日内进行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联系方式:
KOMITEANTI DUMPING INDONESIA
JL.M.I.RIDWAN RAIS NO.5, GEDUNG I LANTAI 5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62-21-3850541
邮箱:kadi@kemendag.go.id
2009年6月30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型钢和I型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2月1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印尼于2017年10月27日对中国H型钢和I型钢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4月9日,依据印尼财政部第24/PMK.010/2019号公告,印尼第二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税率为11.93%,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日。
(编译自: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官网)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