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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贸易预警

2021-10-27

1、澳大利亚对涉华浮法玻璃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0月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16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代理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的厚度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Clear float glass)和对泰国的厚度为3毫米至12毫米的加工边缘(除锋利边缘外的粗糙边缘和接缝边缘)的浮法玻璃所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通过了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厚度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暂定倾销税率如下:印度尼西亚出口商PT Muliaglass 为0,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为15.3%,印尼其他出口商为28.3%。

2010年4月19日,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R Viridian Limite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20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否定性终裁,因此决定终止对上述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11年3月21日,澳大利亚撤销终止该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重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2月22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9月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中国为16.2%[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Xinyi Ultrathin (Donguan) Co. Ltd除外)]、印度尼西亚为0.3%~28.3%、泰国为8.8%~25.8%。2016年10月18日,澳大利亚开始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7日。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泰国的厚度为3毫米~12毫米的加工边缘(除锋利边缘外的粗糙边缘和接缝边缘)的浮法玻璃作出反规避终裁,征收25.8%的反倾销税。2021年2月2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厚度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和对泰国的厚度为3毫米至12毫米的加工边缘(除锋利边缘外的粗糙边缘和接缝边缘)的浮法玻璃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中国企业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Xinyi Ultrathin (Donguan) Co. Ltd)不在调查范围内。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美国ITC发布对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10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Certain Battery Jump Star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5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Walmart, Inc. of Bentonville, Arkansas的调查。

2021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8)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Smartech Products, Inc., of Savage, MD为缺席被告。

2021年8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初裁(No.2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007,015第4、10、14、18、21项申诉和美国注册专利号10,604,024第4、5、6、19、23、26项申诉的调查。

2021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23)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Energen, Inc., of City of Industry, CA、中国广东FlyLink Tech Co., Ltd.,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美国K-Tool International of Plymouth, MI、美国MonoPrice, Inc., of Brea, CA、美国Prime Global Products, Inc., of Ball Ground, GA、中国广东Shenzhen Mediatek Tong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Valuelink E-Commerce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ThiEYE Technologies Co., Ltd., of Longgang District, China、美国Tii Trading Inc. of Baldwin Park, CA、中国浙江Zhejiang Quingyou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China为缺席被告。

2021年7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初裁(No.2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d/b/a 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的调查。

2021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13)不予复审,即修订一批列名被告的名称,其中包括用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d/b/a 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替换中国广东Shenzhen Dingjiang Technology Co., Ltd. LLLC of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Topdon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 美国Lowe’s Home Centers, LLC、美国O’Reilly Automotive Stores, Inc.、美国O’Reilly Auto Enterprises, LLC、美国Ozark Purchasing, LLC的调查。

2021年5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初裁(No.1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Advance Auto Parts, Inc., of Raleigh, NC的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