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8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8号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补贴,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补贴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2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裁定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2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越南对涉华聚丙烯薄膜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7日,越南工贸部发布2021年9月24日第2201/QD-BCT号决议,应越南企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丙烯薄膜塑料制品(越南语:số sản phẩm plastic và sản phẩm bằng plastic được làm từ các polyme từ propylen)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越南税号3920.20.10和3920.20.91项下的产品。
调查机关(越南工贸部)联系方式:
Phòng Điều tra bán phá giá và trợ cấp
Cục Phòng vệ Thương mại – Bộ Công Thương
地址:23 Ngô Quyền, Hoàn Kiếm, Hà Nội, Việt Nam
电话:+84 (24) 7303.7898 ext.112
(联系人:Hà Trần Nhật Minh)
电子邮箱:minhhtn@moit.gov.vn
2019年8月5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7月20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00/QD-BCT号决议,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20年7月23日起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涉案产品分别征收9.05~23.71%、18.87~23.42%和17.30~20.3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乌克兰对进口电缆产品保障措施进行复审
2021年9月25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2021年9月24日第SP-508/2021/4411-03号公告,应乌克兰数字化转型部提出的申请,委托经济部对2021年4月23日第SP-491/2021/4411-03号决议关于对进口电缆产品将要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复审。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乌克兰经济部联系方式:
电话:+380 (044) 596-67-43*3854/596-68-04*3858
电子邮箱:tradedefence@me.gov.ua, meconomy@me.gov.ua
地址:вул. М. Грушевського, 12/2, м. Київ, 01008
来函咨询电话:+380 (044) 200-47-53
2020年7月28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电缆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2021年4月23日第SP-491/2021/4411-03号决议,接受乌克兰经济部所作出的终裁建议,决定对进口电缆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措施自该公告自发布30日后生效,该案涉及乌克兰税号8544 49 20 00、8544 49 91 00、8544 60 10 10、8544 60 10 98、8544 60 90 10、8544 60 90 90、8544 70 00 10及8544 70 00 9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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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毯子作出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终裁
2021年9月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9月22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1年8月31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毯子(法语:Couvertures)作出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终裁,决定维持现行保障措施,不做调整。涉案产品的马达加斯加税号为63011000、63012000、63013000、63014000和63019000。
2018年9月20日,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对进口毯子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9年7月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2019年6月25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对进口毯子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以到岸价(CIF)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4年的附加关税(包括临时附加关税),第一年为41%,第二年为38%,第三年为35%,第4年为32%。2021年1月26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涉案产品启动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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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洗涤剂作出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终裁
2021年9月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9月22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1年8月31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洗涤剂(法语:Détergent en poudre)作出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终裁,决定调整涉案产品的保障措施税,调整后如下,2021年为35%、2022年为32%、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2日为29%。涉案产品的马达加斯加税号为34022000。
2018年12月31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洗涤剂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9年7月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2019年6月25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洗涤剂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4年的保障措施税(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31日,征收1000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公斤,2020年为950阿里亚里/公斤,2021年为900阿里亚里/公斤,2022年为850阿里亚里/公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为800阿里亚里/公斤。2021年1月26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洗涤剂启动保障措施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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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欧亚经济联盟对华石墨电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9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1/298/AD31号公告,依据委员会2021年9月21日第12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俄语:графитированные электроды)征收14.04%~28.20%的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圆形横截面直径小于520毫米或其他形状横截面积不大于2700平方厘米的炉用石墨电极,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545110089项下的产品。
2020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4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第2021/259/AD31号公告,发布中国石墨电极反倾销终裁披露,建议欧亚经济联盟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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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印度对华无菌头孢曲松钠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菌头孢曲松钠(Ceftriaxone Sodium Steril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2.9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41.1090、2941.9090和2942.0090项下的产品。
2020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Nectar Life Sciences和Sterile Indi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菌头孢曲松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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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印度对华硅树脂密封胶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硅树脂密封胶(Silicone Sealan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Anhui Join Leader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的反倾销税为396.99美元/公吨,Shandong Dongyue Silicone Material Co.,Ltd.为501.55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为738.73美元/公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和35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聚氨酯密封胶、聚氨酯泡沫、聚氨酯泡沫清洁剂、太阳能封装硅树脂、丙烯酸密封胶、丙烯酸中性密封剂、丙烯酸耐候密封胶、硅化丙烯酸密封胶、RoHS级硅树脂密封胶、REACH硅树脂密封胶、耐火/阻燃硅树脂密封胶、汽车和公共汽车挡风玻璃用硅树脂密封胶、客车车身粘贴用硅树脂密封胶、用于建筑伸缩缝的硅树脂密封胶、MS聚合物密封胶、工业RTV硅树脂密封胶、高温中性密封胶、双组分硅树脂密封胶、可涂漆密封胶、非渗出性耐候硅树脂密封胶、中空玻璃密封胶、免钉粘合剂或镜面固定粘合剂。其中汽车和公共汽车挡风玻璃用硅树脂密封胶、客车车身粘贴用硅树脂密封胶、用于建筑伸缩缝的硅树脂密封胶这三类产品仅适用于实际用户,实际用户应在进口时向海关提供关于产品真实用途的声明。
2020年9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lstone Industries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硅树脂密封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的产品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光伏组件和热电应用的硅树脂密封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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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南非终止对进口结构钢产品保障措施调查
2021年9月2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南非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南非决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终止对进口包括铁或非合金钢的U、I、H、L和T型材(U, I, H, L and T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的保障措施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涉案产品为高度大于等于80毫米,除热轧、热拉或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铁或非合金钢型材,涉及南非税号7216.31、7216.32、7216.33、7216.40、7216.50和7228.70项下的产品。
2020年6月19日,应南非企业Highveld Structural Mill (Pty) Ltd和Arcelo Mittal South Africa Limited申请,南非对进口包括铁或非合金钢的U、I、H、L和T型材在内的结构钢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1、印度尼西亚对华赖氨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9月22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动物饲料用赖氨酸(印尼语:Lysine untuk pakan ternak yang)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6.02%~33.20%的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有效期为5年。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征税公告为准。涉案产品包括液态、粉末及颗粒等所有形态的赖氨酸及其脂类及盐,涉及印尼税号ex.2922.41.00项下的产品。
2020年3月23日,应印尼企业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对原产于中国的赖氨酸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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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澳大利亚对焊缝管启动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Austube Mills Pty Ltd.和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反补贴涉案企业不包括中国大陆的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Huludao City Steel Pipe Industrial Co., Ltd)和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反倾销涉案企业不包括韩国企业Kukje Steel Co., Ltd。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1、7306.30.00.32、7306.30.00.33、7306.30.00.34、7306.30.00.35、7306.30.00.36、7306.30.00.37、7306.50.00.45、7306.61.00.21、7306.61.00.22、7306.61.00.25、7306.61.00.90、7306.69.00.10。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将不晚于2022年2月24日向部长提交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10月29日前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3@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或传真至+61 3 8539 2499。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中国大陆反补贴案和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裁决。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16年2月16日,澳大利亚豁免了部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作出反规避终裁,上述国家进口的焊缝管存在规避行为,因此建议修改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扩大原征税范围,将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 Friend Steel Pipe Co.,Ltd)、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Tianjin Ruitong Iron & Steel Co. Ltd)、Roswell S 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企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61.00 (90)和7306.50.00 (45))纳入征税范围。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2016/113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6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延长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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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泰国对涉华不锈钢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6日,泰国商业部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管(泰语:หลอดและท่อทำด้วยเหล็กกล้าไม่เป็นสนิม,参考英语:Stainless steel pipe and tube)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为直径不超过508毫米、热轧和冷轧的不锈钢管材。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3053110000、73061110000、73061190000、73062100000、73064011000、73064019000、73064020011、73064020012、73064020013、73064020014、73064020015、73064020016、73064020017、73064020018、73064020021、73064020022、73064020023、73064020024、73064020025、73064020026、73064020027、73064020028、73064020090、73064030010、73064030020、73064090011、73064090012、73064090013、73064090014、73064090015、73064090016、73064090017、73064090018、73064090021、73064090022、73064090023、73064090024、73064090025、73064090026、73064090027、73064090028、73064090090、73066110021、73066110022、73066190110、73066190120。本公告自2021年9月16日起生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5日内申领调查问卷参与调查,30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2015年9月17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9月17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基于CIF(到岸价)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中国大陆145.31%、韩国11.96~51.53%、越南310.74%、中国台湾地区2.38%~29.04%,有效期至2021年9月16日。涉案产品泰国海关编码为7305.31.10.000、7306.11.10.000、7306.11.90.000、7306.21.00.000、7306.40.10.010、7306.40.10.020、7306.40.20.010、7306.40.20.020、7306.40.30.010、7306.40.30.020、7306.40.90.010、7306.40.90.020、7306.61.00.021、7306.61.00.022。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4、菲律宾对进口聚乙烯颗粒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2021年9月17日,菲律宾贸工部对高密度聚乙烯颗粒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High-Density Polyethylene and Linear Low-Density Polyethylene pellets and granules, HDPE and LLDPE)作出保障措施初裁,裁定涉案产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将继续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本案的调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涉案产品的东盟税号为3901.20.00、3901.10.12、3901.10.92、3901.40.00和3901.90.90。
2020年9月4日,应菲律宾国内企业JG Summit PetrochemicalCorporation提交的申请,菲律宾对进口高密度聚乙烯颗粒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5、美国企业对特定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1年9月27日,美国Bell Northern Research,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组件(Electronic Devices Having Wireless Communication Capabilit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专利权。
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China联想集团、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Morrisville, NC、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Chicago, IL、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Hong Kong、美国TCT Mobile (US) Inc., Irvine, CA、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Corona, CA、美国BLU Products, Inc., Doral, FL、中国广东BBK Electronics Corp., China步步高电子、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Co., Ltd.,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芬兰HMD Global Oy, Finland、美国HMD America, Inc., Miami, FL、美国Sonim Technologies, Inc., Austin, TX为列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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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美国ITC发布对休闲鞋及其包装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休闲鞋及其包装(Certain Casual Footwear and Packaging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7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16、1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和同意令,部分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Cape Robbin Inc., Pomona, CA、美国SG Footwear Meser Grp. Inc. a/k/a S. Goldberg & Co., Hackensack, NJ的调查,并发布两项同意令。
2021年8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12)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部分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Skechers USA, Inc., Manhattan Beach, CA的调查。
2021年7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休闲鞋及其包装(Certain Casual Footwear and Packaging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0)。
2021年6月8日,美国Crocs, Inc. of Broomfield, Colorado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商标号3,836,415、5,149,328、5,273,875),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