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8月27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8月27日
消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乌克兰继续对进口硫酸和发烟硫酸实施保障措施
2021年8月28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委员会2021年8月27日第SP-500/2021/4411-03号公告,继续以配额形式对全部涉案国家/地区的进口硫酸和发烟硫酸(乌克兰语:кислотасірчана та олеум)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为3年,具体如下: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配额为55427吨,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配额为63741吨,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配额为73302吨。本案涉及乌克兰税号2807 00 00 00项下的产品。
2017年7月31日,乌克兰对进口硫酸和发烟硫酸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7月2日,乌克兰对进口涉案产品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包括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在内的进口涉案产品以配额形式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8月7日,乌克兰对进口硫酸和发烟硫酸保障措施启动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马来西亚对华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8月27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Stranded Steel Wires for Prestressing Concrete)作出反倾销初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ilvery Dragon Prestressed Materials Co., Ltd Tianjin)税率为4.46%,天津达陆钢绞线有限公司(Tianjin Dalu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 Ltd.)为9.41%,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1.72%。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312.10.91 00。本案终裁将于2021年8月29日起120天内作出。
2021年3月31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Southern PC SteelSdn. Bhd.于2021年3月1日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印度对华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8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47/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6月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化妆品级的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Natural Mica based Pearl Industrial Pigments excluding cosmetic grad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即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14美元/公吨~5529美元/公吨,具体如下:生产商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Kuncai Materi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为214美元/公吨、Rik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为2023美元/公吨、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ebei Oxen New Materials Co., Ltd.)为2406美元/公吨、南阳凌宝珠光颜料有限公司(Nanyang Lingbao Pearl Pigment Company Limited Materials)为2493美元/公吨、浙江瑞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Ruicheng New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为2674美元/公吨、广西七色珠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Guangxi Chesir Pearl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为2813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为5529美元/公吨。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0611项下的产品。
2020年5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udarshan Chemical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化妆品级的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6月8日,印度商工部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6、土耳其对华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8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土耳其语:sentetik filament iplikten dokunmuş mensucat (giyim için olanlar), sentetik veya suni devamsız liflerden dokunmuş mensucat)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通过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进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因此对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其中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为0~42.44%,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为0~21.13%;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税号为55.13、55.14、55.15及55.16)为0~44%。
2002年2月13日,土耳其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税号为54.07 )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参见第2002/2号公告)。2021年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号公告,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42.4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21.13%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01年2月15日,土耳其对中国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税号为55.13、55.14、55.15和55.16)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参见第2001/2号公告)。2018年12月31日,土耳其第三次延长中国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4.0%,有效期为5年(参见第2019/4号公告)。
2020年6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进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7、欧亚经济联盟对华铝制餐厨具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8月2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1/288/AD32号公告,依据2021年8月24日第107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加热铝制餐厨具(俄语:алюминиевая посуда)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1.89%,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7615 10 100 0、7615 10 800 9、7616 99 100 8及7616 99 900 8。
2020年6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加热铝制餐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6月10日,欧亚经济联盟发布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终裁披露,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21.89%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该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7615 10 100 0、7615 10 800 9、7615 10 900 9、7616 99 100 8、7616 99 900 8和7616 99 100 9项下的产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8、印度延长对华拖车车轴反倾销措施有效期
2021年8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46/2021-Customs(ADD)号称,延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拖车车轴(Axle for Trailers)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28日(含)。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7169010项下的产品。
2015年12月28日,应印度国内企业Yorkshire Transport Equipment(India) Pvt.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拖车车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54/2016-Customs (ADD)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14美元/千克~0.4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8日。2021年4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York Transport Equipment (India)Pvt. Lt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拖车车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9、印度对华玻璃纤维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8.67%~49.90%的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淄博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Zibo) Co., Ltd.)、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Zoucheng Co., Ltd)均为18.36%,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mpany Limited)、巨石集团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mpany Limited)均为18.49%,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lnternational Corp.)为8.67%,其他生产商为49.90%。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不包括玻璃棉,玻璃纤维棉,玻璃纤维绝缘材料,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针织物,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粗纱,用于热塑性应用的短切原丝,纤维直径在0.3至2.5微米的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席、玻璃纤维网、玻璃纤维薄片,湿短切原丝和用于混凝土增强的耐碱玻璃纤维(Cemfil)。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的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征收CIF的20.46%~47.15%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1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是否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原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2018年7月30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建议对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以到岸价(CIF)征收47.15%的反倾销税。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0、印度对华三聚氰胺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8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Melamine)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61美元/公吨,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336100项下的产品。
2003年9月10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6日,印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参见通报No. 107/2004-Customs (ADD))。2008年11月21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决定继续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最低限价(1681.49美元/吨)与到岸价之间的差额(参见通报C.N. No. 10/2010-Customs)。2014年12月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月28日,印度财政部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331.10美元/吨(参见通报C.N. NO.2/2016 - Customs (ADD))。印度财政部先后于2021年1月6日和3月31日两次延长该措施的有效期,目前该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2020年9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Gujarat State Fertilizers&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1、美国ITC正式对射频传输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1年8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射频传输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Radio Frequency Transmiss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8)。
2021年7月28日,美国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of Lincolnshire, Illinoi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6,895,219、7,683,788 ),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OnAsset Intelligence, Inc., of Irving, TX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2、美国ITC正式对植绒拭子及其下游产品和方法启动337调查
2021年8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植绒拭子及其下游产品和方法(Certain Flocked Swabs, Products Containing Flocked Swabs, and Methods of Us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9)。
2021年7月9日,意大利Copan Italia S.p.A. of Brescia, Italy、波多黎各Copan Industries, Inc. of Aguadilla, Puerto Rico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011,358、9,173,779、10,327,74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3、美国ITC正式对智能恒温器、负载控制开关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1年8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智能恒温器、负载控制开关及其组件(Certain Smart Thermostats, Load Control Switch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7)。
2021年7月28日,美国Causam Enterprises, Inc. of Raleigh, North Carolin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805,552、9,678,522、10,394,268、10,396,592),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Alarm.com Holdings, Inc. of Tysons, VA、美国Alarm.com Inc. of Tysons, VA、加拿大Ecobee, Inc. of Canada、美国EnergyHub, Inc. of Brooklyn, NY、美国Itron, Inc. of Liberty Lake, WA、美国Itron Distributed Energy Management, Inc. of Liberty Lake, WA、中国天津Resideo Smart Homes Technology (Tianjin) of China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美国Resideo Technologies, Inc. of Austin, TX、美国Xylem Inc. of Rye Brook, NY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