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F数字营销平台

2021年8月5日贸易预警

2021-08-05

1、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1年第16号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5月20日,商务部收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不再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2、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1年 第15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其中,日本涉案企业税率为15.8%-16.1%,韩国涉案企业税率为4.1%-16.1%,土耳其涉案企业税率为8.2%-16.1%。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5月12日,商务部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进口腈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3、印度终止对华自粘式PVC反倾销调查

2021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因申请人撤诉,故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自粘式PVC(Self-Adhesive Polyvinyl Chloride Film)反倾销调查。

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ioneer Polyleather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自粘式PVC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主要用于制作商务或个人用醒目的标志和徽标、广告装饰、或用于办公室或家庭的墙壁、窗户等区域的装饰以及地砖装饰等。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巴基斯坦对涉中国台湾地区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8月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9/2021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 Not Exceeding 2.0 Denier & Excluding Colored Polyester Staple Fiber and Regenerated 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是不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结果预计于180日内作出。涉案产品用于生产机织和针织面料的混纺纱和纯涤纶缝纫线,不包括2.0旦尼尔、彩色或再生的聚酯短纤。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2010项下的产品。

2021年2月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9/2021号案件,对原产于或进口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自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印度对华陶瓷餐具和厨具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8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excluding knives and toilet items)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加工并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印度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因此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1.3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有效期与现行的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一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6911和6912。

2016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12月8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2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4/2018-Customs(ADD)号,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陶瓷餐具和厨具制造商协会(Ceramic Tableware & Kitchenwar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印度对中国陶瓷餐具和厨具的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欧盟对涉华冷轧钢板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EUROFER)于2021年5月3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Cold Rolled Flat Steel Product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209 15 00(TARIC编码7209 15 00 90)、7209 16 90、7209 17 90、7209 18 91、ex 7209 18 99(TARIC编码7209 18 99 90)、ex 7209 25 00(TARIC编码7209 25 00 90)、7209 26 90、7209 27 90、7209 28 90、7211 23 30、ex 7211 23 80(TARIC编码7211 23 80 19、7211 23 80 95和7211 23 80 99)、ex 7211 29 00(TARIC编码 7211 29 00 19和7211 29 00 99)、7225 50 80 和7226 92 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5年5月14日,应欧洲钢铁协会(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欧盟多于25%的冷轧钢板产品生产商于2015年4月1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2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16年8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作出的反倾销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7、印度对华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rch Pharma lab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4R-Cis)-1,1-Dimethylethyl-6-cyanomethyl-2,2-dimethyl-1,3-dioxane-4-acetatealso known as ATS-8) ]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32、2933项下的产品和2915、2916、2917、2918、2926、2931和2934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涉案产品的化学名为(4R-Cis)-1,1-二甲基乙基-6-氰基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酯,别称ATS-8、ASC-3P、TBIN、氰基缩酮化合物和阿托伐他汀中间体,其中ATS-8最为常用。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1-dgtr@gov.in、dir13-dgtr@gov.in、dir11-dgtr@gov.in和jd16-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8、日本延长涉华氢氧化钾反倾销措施

2021年8月2日,日本财务省发布消息,认定维持对韩国和中国原产氢氧化钾的反倾销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2015年5月26日,应日本钾电解工业协会于2015年4月3日提交的申请,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正式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8日,日本发布对中国和韩国氢氧化钾的临时征税令,宣布在2016年4月9日~2016年8月8日期间对原产于中国的氢氧化钾征收73.7%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的氢氧化钾征收49.5%的临时反倾销税。2016年7月1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于同年8月9日发布征税令,税率与临时反倾销税率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1年8月8日。2020年8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9、美国ITC正式对光学外壳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1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光学外壳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Optical Enclosur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4)。

2021年7月2日,美国Criterion Technology, Inc. of Thomaston, Georg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存在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Velodyne Lidar USA, Inc., of San Jose, CA、中国福建Fujian Fran Optics Co., Ltd., of Fujian, China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0、美国ITC发布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8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94)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认定存在侵权并发布普遍排除令;向列名被告美国FS.com Inc., New Castle, DE、美国Leviton Manufacturing Co., Inc., Melville, NY、美国Panduit Corporation, Tinley, IL发布禁止令;终止本案调查。

2021年5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初裁予以复审,即基于美国FS.com Inc., New Castle, DE于5月4日提出的复审申请和联合应诉方(Joint Respondents)美国Leviton Manufacturing Co., Inc., Melville, NY、美国Panduit Corporation, Tinley, IL、加拿大The LAN Wirewerks Research Laboratories Inc., d/b/a Wirewerks, Canada、美国The Siemon Company, Watertown, CT于同日提出的申请,复审之前作出的存在侵权裁决,利益相关方应于规定日期前提交书面材料。

2020年11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2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美国AFL Telecommunication LLC, d/b/a AFL, Duncan, SC的调查。

2020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9)不予复审,即终止本案对美国专利号10,120,153第1、10项申诉和8,712,206第14项申诉的调查。

2020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6)进行复审后确认,基于同意令终止本案对涉案企业美国Total Cable Solutions, Inc., Springboro, OH的调查。

2020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3)不予复审,即中国上海Shanghai TARLUZ Telecom Tech. Co., Ltd., d/b/a TARLUZ, China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Anfkom Telecom Co., Ltd., d/b/a Anfkom Telecom, China、中国广东Wulei Technology Co., Ltd., d/b/a Bonelinks, China这三家中国涉案企业为缺席被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