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度对华碳酸钡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maravathi Chemicals and Fertilizers Pvt.Ltd.、Kadapa Barium Salts、Rahul Barium Chemicals Pvt. Ltd.和Shree Pavan Chemicals & Mineral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3660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1-dgtr@gov.in、jd12-dgtr@gov.in和dd18-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2月7日,印度正式对中国的碳酸钡征收76.06美元/公吨~236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5年3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4月21日,印度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96.94美元/公吨~144.82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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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ITC正式对合规LTE的蜂窝通信设备启动337调查
2021年3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合规LTE的蜂窝通信设备(Certain LTE-Compliant Cellular Communication Device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53)。
2021年2月1日,美国Evolved Wireless, LLC of Austin, Texa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RE46,679、RE48,326、10,517,12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of Gyeonngi-Do, Republic of Korea、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of Ridgefield Park, NJ、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of Chicago, IL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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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西对华鞋类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应巴西制鞋工业协会(Abicalçados)的申请,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1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葡萄牙语:calçados)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6402、6403、6404和6405,其中税号6402.20.00、6402.12.00、6403.12.00和6403.20.00除外。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2019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2019年12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地址:http://decomdigital.mdic.gov.br)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后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巴方: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calcados@economia.gov.br
2008年12月31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3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3.85美元/双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1年10月4日,巴西对进口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1)涉案产品是否经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转口至巴西以规避对其现行的反倾销措施;(2)对中国鞋类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是否扩大至皮革及其他鞋类配件。2012年7月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1)中国涉案产品未经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转口至巴西,不存在规避行为;(2)对中国涉案产品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同样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皮质鞋面和鞋底,有效期为5年。2012年9月10日,应申请人要求,巴西决定不再扩大中国涉案产品的范围,撤销对原产于中国皮质鞋面和鞋底的反倾销措施。2015年3月2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日,巴西决定继续延长中国鞋类产品10.22美元/双的反倾销税,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巴西将最终的反倾销税调整为13.85美元/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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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西对华环形陶瓷磁铁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应巴西制鞋工业协会Altom的申请,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陶瓷磁铁(葡萄牙语:Ímãsde ferrite (cerâmicos) em formato de anel)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505.19.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2020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7月~2020年6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地址:http://decomdigital.mdic.gov.br)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后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巴方: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imaferrite.rev@economia.gov.br
1997年6月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陶瓷磁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1998年6月8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43%的反倾销税。2004年6月3日,巴西第一次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环形陶瓷磁铁反倾销措施的期限。2010年5月27日,巴西第二次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环形陶瓷磁铁反倾销措施的期限。2015月5月2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陶瓷磁铁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1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陶瓷磁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570.73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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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度对华轮胎硫化机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rsen & Toubro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Tyre Curing Presses)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Six Day Light Curing Press)。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51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7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d18-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8年10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8日,印度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10%的反倾销税。2011年5月23日,应Ralson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3月29日,2012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2年5月14日,印度财政部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的结果,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5年1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9日,印度第二次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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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21年2月26日向其提交保障措施调查的通告。2021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起钢铁产品(Steel Products)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以评估目前对某些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是否应在2021年6月30日到期之后继续延长。本案涉及欧盟CN(Common Nomenclature)编码7208 10 00、7209 15 00、7209 16 10、7210 20 00、7210 70 80、7209 18 99、7208 51 20、7219 11 00、7219 31 00、7214 30 00、7214 20 00、7222 11 11、7221 00 10、7213 10 00、7216 31 10、7301 10 00、7306 30 41、7306 61 10、7304 11 00、7304 51 12、7305 11 00、7306 11 10和7217 10 10等项下的钢铁产品。
2018年3月26日,欧盟委员会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初裁。2019年1月4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19年1月2日提交的保障措施终裁通报,决定于2019年2月4日前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对此保障措施案进行了第一次复审,2019年9月26日对此案作出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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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欧盟对华玻璃纤维长丝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 Products)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补贴税,税额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019 11 00、ex 7019 12 00(TARIC编码为7019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和7019 12 00 39)以及7019 31 00。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3年12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4年12月23日,欧盟对此案作出反补贴终裁。2019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玻璃纤维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Glass fibre ProducersAssociation代表玻璃纤维长丝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商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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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巴基斯坦终止对涉华聚酯长丝纱线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2021年2月1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46/2016/NTC/PFY/NR/202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称,因无法认定本案申请方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Suzhou Rush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在调查期内的单独倾销幅度,因此终止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Polyester Filament Yarn)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对中国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征收11.35%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聚酯变形纱(税号:5402.3300)、全拉伸丝(税号:5402.4700)和多股纱线(税号:5402.6200),不包括彩色聚酯长丝纱线。本案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8月2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0年2月21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应中国生产商/出口商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