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商务部2021年第3号令——关于英国脱欧后对欧和英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的公告
中国商务部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令,针对英国脱欧后对欧盟和英国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公告。由于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退出欧盟,其脱欧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据此,商务部将涉欧和英的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分为三类:首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其次,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的对欧盟贸易救济案件,仍将英国视同于欧盟成员国处理;最后,在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此外,因英国脱欧事宜导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商务部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复审或调整措施的决定。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越南企业对涉华焊接材料提起反倾销调查立案申请
2021年2月1日,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发布消息称,越南企业于2021年1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焊接材料(越南语:liệu hàn)提起反倾销调查立案申请,越南贸易防卫局已正式受理。越南工贸部将于本公告发布45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3、英国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对华玻璃纤维长丝产品双反过渡性审查立案公告
2021年1月29日,英国贸易救济调查局(TRID)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产品(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 Products)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立案进行过渡性审查,以决定源自欧盟的上述措施是否继续在英国执行及执行水平。
涉案产品的英国海关编码为7019110000、7019120022、7019120025、7019120026、7019120039和 7019310000。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件利害相关方可登陆TRID网站注册(https://www.trade-remedies.service.gov.uk),以获得案件相关信息并参与相关调查程序,注册需在2月13日前完成。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印度对涉华黑色墨粉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从2020年8月10日起对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Handan Hanguang OA Toner Co.,Ltd.)和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G Technologies Co.,Ltd.)的税额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税额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税额为159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707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彩色墨粉、MICR墨粉(支票印刷专用墨粉)、原始设备制造商印刷设备用进口墨粉、墨粉盒用墨粉以及液体墨粉。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印度对华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1-Phenyl-3-Methyl-5-Pyrazolone)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从2020年6月9日起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的最后1天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89美元/千克的最低限价(Reference/Benchmark Price)与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为2933项下的产品。
2019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rima Chemical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4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作出反倾销初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5.01美元/千克的最低限价与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2020年6月9日,印度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阿根廷对华非电动三轮车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月28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20年第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电动三轮车(西班牙语:Triciclos, excepto con motor eléctric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出口价30.21%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南共市海关编码9503.00.10项下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19年9月17日,阿根廷前生产与劳工部发布2019年第115号公告,应阿根廷玩具工业协会(CÁMARA ARGENTINA DE LA INDUSTRIA DEL JUGUETE)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电动三轮车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2020年3月13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20年第10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征收离岸价24%的临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7、土耳其对涉华合成长纤维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土耳其语:sentetik filament iplikten dokunmuş mensucat (giyim için olanla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如下:对中国的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42.4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的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21.13%的反倾销税,对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分别征收7.76%~42.44%、14.64%~40.00%、8.67%~30.93%、13.91%~30.84%的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8、美国对氯化钡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氯化钡(Barium Chloride)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55.5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2827.39.4500。
198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84年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1984年10月17日,美国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征收反倾销税。继美国对中国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1999年8月5日第一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对中国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04年8月5日第二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对中国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10年6月28日第三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对中国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15年11月5日第四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20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氯化钡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9、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1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Hand Trucks and Certain Parts Thereof)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03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1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15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启动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第三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0、土耳其对涉华合成长纤维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土耳其语:sentetik filament iplikten dokunmuş mensucat (giyim için olanla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如下:对中国的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42.4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的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21.13%的反倾销税,对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分别征收7.76%~42.44%、14.64%~40.00%、8.67%~30.93%、13.91%~30.84%的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00年11月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2月13日,土耳其对中国、马来西亚、韩国、和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分别征收21.13%~70.44%、2.33%~15.93%、4.39%~40%、2.60%~30.93%和4.17%~30.84%的反倾销税。2015年1月21日,土耳其第二次延长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经济部第2015/3号公告)。2020年1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19/3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1、埃及对自中国、土耳其进口的电焊条产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近日,埃及贸工部贸易救济局发布公告,对自中国、土耳其进口的电焊条产品(coated electrodes of basemetal, forelectric arc-welding)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税号为831110。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