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015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第39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2014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2020年4月16日,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Polyamides Korea Co.,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因巴斯夫公司(BASF)于2020年1月31日收购了索尔维(Solvay)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之外的聚酰胺66业务,因此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更名为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即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该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并提交了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注册成立证明、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股东及董事名单、公司产能、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名单、公司在2020年4月1日前未从事己二酸业务的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巴斯夫公司此前就该项收购交易向全球有关司法辖区提交反垄断申报,其中欧盟予以附条件批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司法辖区予以无条件批准。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己二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由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Polyamides Korea Co., Ltd.)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在对原产于韩国的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任何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7月24日起执行。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020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玻璃(Solar glass)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013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4年5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终裁反倾销税率为0.4%~36.1%。
201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华太阳能玻璃反吸收调查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额度作出修订。
2019年5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自中国的的太阳能玻璃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15年1月1日至本调查期结束。
编译:马荣花
3、土耳其对涉华摩托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摩托车内外胎(土耳其语:motosikletlerde kullanılan kauçuktan yeni dış lastikler,motosikletlerde kullanılan kauçuktan iç lastikler)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011.40、4013.90.00.00.11、8714.10.30.00.00。
2002年9月18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摩托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4月3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参见第2003/7号公告)。2008年4月26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8月5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中国和泰国涉案产品分别征收37~100%和68~100%的反倾销税(参见第2009/30号公告)。
2008年3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摩托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8月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参见第2009/28号公告)。
2014年7月2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摩托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7月25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分别征收37~100%、68~100%、0~19.6~29%、19.6~29%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0年7月25日(参见第2015/34号公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土耳其对涉华自行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自行车内外胎(土耳其语:bisikletlerde kullanılan kauçuktan yeni dış lastikler,bisikletlerde kullanılan kauçuktan iç lastikler)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011.50.00.00.00、4013.20.00.00 .00、8714.99.90.00.00。
2002年9月14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泰国的自行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4月30日,土耳其对上述3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0.73~2.02美元/公斤反倾销税(参见第2003/6号公告)。2008年4月26日,土耳其对中国、印度和泰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8月5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上述3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33~50%、20~64%、100%(参见第2009/29号公告)。
2008年3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8月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印尼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分别征收0.66~1.49美元/公斤、0.22~1.55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参见第2009/27号公告)。
2014年7月2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内外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7月24日,土耳其对上述5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中国、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分别为0.73~2.02美元/公斤、0.73~2.02美元/公斤、0.73~2.02美元/公斤、0.66~1.49美元/公斤和0.22~1.55美元/公斤,有效期至2020年7月24日(参见第2015/35号公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哥伦比亚对华无框镜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1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2020年7月17日第120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框镜子(西班牙语:espejos sin enmarcar)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海关编码为7009.91.0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决议发布后30天内进行应诉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据。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润滑油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7月20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7月17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润滑油(法语:Huiles lubrifiantes)作出保障措施终裁,认定涉案产品进口激增,对马达加斯加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但暂不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本案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马达加斯加税号为27101933。
马达加斯加调查机关将于2020年7月24日前进行案件磋商,利益相关方可发邮件至dg.anmcc@gmail.com提交咨询申请。本案评述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文件可发送至如下地址:Monsieur Le Directeur Général de l'ANMCC, Enceinte Ex conquête Antanimena -BP: 7653,电话:+261 34 05 441 41,电子邮件:dg.anmcc@gmail.com,dg@anmcc.mg。
2019年8月14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润滑油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9年9月24日,马达加斯加调查机关在其2家国家报纸发布消息称,考虑到国内公众利益,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对进口润滑油实施的临时保障措施,继续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7、越南对涉华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7月20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00/QĐ-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越南语:màng BOPP)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涉案产品分别征收9.05~23.71%、18.87~23.42%和17.30~20.35%的反倾销税,自2020年7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越南税号3920.20.10和3920.20.91项下的产品。中国涉案企业税率请见下表:
2019年8月5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334/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3月1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880/QD-BCT号决议,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分别征收14.99%~43.04%、10.91%~23.05%和20.35%的临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8、美国企业对高度可调节桌面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0年7月20日,美国Versa Product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高度可调节桌面及其组件(Certain Height-Adjustable Desk Platfor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