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作出无涂层纸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2年1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Uncoated Paper)作出第一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15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无涂层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无涂层纸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21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1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1年6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二、巴基斯坦对涉华冷轧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1月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5/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钢板(Cold Rolled Coils/Sheet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巴基斯坦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21年1月1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下表);与此同时,裁定若取消乌克兰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将不再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终止乌克兰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厚度0.15毫米~3.00毫米、宽度不超过1250毫米的一级和二级未包层、镀层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冷轧卷材和平轧钢板,不包括部分型号汽车外壳用板卷及马口铁黑板。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 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9、7209.2510、7209.2590、7209.2610、7209.2690、7209.2710、7209.2790、7209.2810和7209.2890。
2015年7月1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乌克兰的冷轧钢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中国和乌克兰的冷轧钢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6年1月13日起,对中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17%~19.04%。2021年1月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和乌克兰冷轧钢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该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1、7209.1899、7209.2610、7209.2690、7209.2710、7209.2790、7209.2810和7209.2890项下的产品。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官网)
三、韩国对华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2月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1-16号公告(案件调查号为23-2021-2),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05%)对韩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36.01%;与此同时,建议终止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China Glass Holdings Ltd.)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本案涉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晶(集团)有限公司(Jinjing Group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Qingdao Float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Jinjing Stock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秦皇岛耀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Qinhuangdao Yaohua Glas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TG Changjiang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Farun Group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等。涉案产品包括厚度超过4毫米的平板玻璃和厚度小于13毫米的无色及绿色浮法玻璃,涉及韩国税号7005.21.4000、7005.21.5000、7005.21.6000、7005.21.7010、7005.21.7020、7005.21.7030、7005.29.4010、7005.29.4090、7005.29.5010、7005.29.5090、7005.29.6010、7005.29.6090、7005.29.7010、7005.29.7090、7005.29.8010、7005.29.8090、7005.29.9010和7005.29.9090项下的产品。
2007年5月1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4月17日,韩国对中国浮法玻璃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73~36.01%,有效期为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28日。2011年5月24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04~36.01%;与此同时,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4年5月23日。2015年1月7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保持不变;同时延长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2018年4月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再延长3年,在价格承诺生效期间,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2018年8月31日,韩国第三次延长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30日。2021年4月23日,韩国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韩国贸易委员会官网)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