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对华铝箔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3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Aluminum Foil)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包括经由泰国转运的规避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607 11 19(TARIC编码为7607 11 19 10)和ex 7607 11 90(TARIC编码为7607 11 19 30、7607 11 19 40、7607 11 19 50、7607 11 90 44、7607 11 90 46、7607 11 90 71和7607 11 90 72)。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8年7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亚美尼亚、巴西和中国的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10月6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4年10月4日,应7家欧盟成员国内企业AFM Aluminiumfolie Merseburg、Alcomet AD、Eurofoil Luxembourg S.A.、Hydro Aluminium Rolled Products GmbH、Impold.o.o.和Symetal S.A.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启动反规避复审立案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已经泰国转口至欧盟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2021年9月15日,欧盟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二、欧亚经济联盟对华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2/313/AD18R2号公告,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колесо в сборе)的形式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适用于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自卸车、拖车和半挂车车轴。
调查问卷已经发送至出口商及生产商。
调查机关(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联系方式:
Департамент защиты внутреннего рынка Евразийск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комиссииул. Летниковская, д.2, стр. 2, г. Москва, 115114
邮寄地址: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Москва, Летниковская ул., д. 2, бизнес-центр «Вивальди Плаза», корпус D
电话:+7 (495) 669-24-00分机1272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1年6月29日第84号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