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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贸易预警

2021-03-30

●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公告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机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退还

鉴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0年第58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

1.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表

2.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含跨境电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

1.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2.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 土耳其对华门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3月2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圆柱门锁、冷藏装置门锁及门锁配件(不包括机电锁、电磁锁和全电子锁)(土耳其语:silindirli kapı kilitleri (elektromekanik, elektromanyetik, tam elektronik olanlar hariç), soğuk hava deposuna mahsus olanlar (elektromekanik,elektromanyetik, tam elektronik olanlar hariç), diğerleri (elektromekanik,elektromanyetik, tam elektronik olanlar hariç), kapı kilidi silindirleri(barel), yalnız kapı kilitleri için kilit kasası)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00美元/千克。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8301.40.11.00.00、8301.40.19.00.11、8301.40.19.00.19、8301.60.00.00.11、8301.60.00.00.19。

2003年4月1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门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7月31日,土耳其开始对中国门锁征收0.74~1.77美元/件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第2003/16号公告)。2015年7月16日,土耳其对中国门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调整至4美元/公斤(参见土耳其第2015/30号公告),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2020年6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2号公告,对中国门锁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土耳其对华铰链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3月2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铰链(土耳其语:menteşeler(sivil hava taşıtlarında kullanılanlar hariç; 8302.10.00.00.12 pozisyonunda yer alan nakil vasıtalarına mahsus olanlar hariç), sabit askılıklar, şapka askıları, dirsekler, benzeri eşya, diğerleri, mobilyalar için olanlar (sivilhava taşıtlarında kullanılanlar ve koltuk amortisörleri hariç))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铰链通过韩国和北马其顿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决定对进口自韩国和北马其土耳其税号8302.42.00.00.19项下的家具用铰链(不包括用于民用飞机和座位减震器的铰链)征收0.7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税号8302.10项下的铰链(不包括8302.10.00.00.12项下的民用飞机用和运输车辆用的铰链)和8302.50.00.00.00项下的帽架、帽钩及托架等类似产品征收1.64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2月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铰链作出反倾销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第2004/3号公告)。2016年12月21日,土耳其对中国的铰链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75~1.64美元/千克,有效期为5年(参见土耳其第2016/53号公告)。2019年10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19/2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铰链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的铰链(税号为8302.10(8302.10.00.00.12除外)、8302.50.00.00.00和8302.42.00.00.00)是否通过韩国和北马其顿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土耳其对华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土耳其语:mensucat, poliüretanla emdirilmiş, sıvanmış, kaplanmış veya lamine edilmiş-deri taklidi/diğerleri (PÜ suni deri))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通过马来西亚和希腊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5903.2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

2004年6月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2月5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税号5903.20.10.10.00和5903.20.1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1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5903.20.90.10.00和5903.20.9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2.2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16年11月2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参见第2016/44号公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土耳其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土耳其语:cam elyafı takviye malzemeleri (boru ve tüplerin izolasyonuna mahsus kokiller ve mahfazalar hariç; taşlama ve kesici disklerde kullanılan delikli disk şeklindeki cam dokuma hariç))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决定对进口自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征收到岸价(CIF)35.75%的反倾销税(即中国涉案产品的普遍反倾销税率)。涉案产品不包括管子绝缘套,以及研磨和切割盘用的多孔圆盘形式的玻璃纤维。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7019.12、7019.19、7019.31、7019.90.00.10.00和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中国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基于到岸价(CIF)开始征收20.20%~23.75%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50%~35.75%(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参见第2016/48号公告)。2019年10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19/28号公告,对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 土耳其对华人造及合成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人造及合成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土耳其语:sentetik ve suni devamsız liflerden iplikler (kesik elyaf ipliği))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决定对进口自柬埔寨的人造及合成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征收0.8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即中国涉案产品的普遍反倾销税率)。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08、55.09 (5509.52、5509.61、5509.91除外)、55.10 (5510.20除外)和55.11。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1月1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印度人造及合成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1月12日,土耳其开始对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印度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0年3月2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4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柬埔寨输入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2020年5月2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8号公告,对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土耳其对华家用电动厨房器具用的刀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厨房器具用的刀(土耳其语:yalnız 8509.40 gümrük tarife pozisyonlu, gıda maddelerini öğütücülere,karıştırıcılara ve meyve veya sebze preslerine mahsus bıçak ve kesici ağızlar)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维持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0.85美元/千克。涉案产品特指8509.40项下的包括榨汁机、食品研磨机、搅拌机在内的家用料理机用刀。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8208.30.00.0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09年1月1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家用电动厨房器具用的刀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6月18日,土耳其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0.8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15年5月23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中国涉案产品20.8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参见公告2015/12。2020年3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3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 越南对涉华焊接材料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947/QD-BCT号决议,应越南企业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焊接材料(越南语:liệu hàn)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7217.10.10、7217.30.19、7217.90.10、7229.20.00、7229.90.20、7229.90.99、8311.10.10、8311.10.90、8311.30.91、8311.30.99和8311.90.00。

越南工贸部可能在初裁前90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机关联系(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方式:

Phòng Điều tra bán phá giá và trợ cấp

Cục Phòng vệ thương mại – Bộ Công Thương

地址:23 Ngô Quyền, Hoàn Kiếm, Hà Nội, Việt Nam

电话:+84.24.73037898 (分机:112) (联系人:Chị Kim Phụng)

电子邮箱:

- Chị Lê Thị Kim Phụng(联系人) – Phòng Điềutra bán phá giá và trợ cấp(部门): phungltk@moit.gov.vn

- Anh Nguyễn Thanh Cương(联系人) – Phòng Điềutra Thiệt hại và Tự vệ(部门): cuongnth@moit.gov.vn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澳大利亚终止对华铝挤压件反倾销调查

2021年3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38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铝挤压件(Aluminium Micro-extrusions )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涉案企业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ongya Aluminium Co., Ltd.)不存在倾销行为或涉案产品倾销微量且未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20年2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13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Aluminium Shapemakers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挤压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空心型材铝挤压件,每米的重量小于200克(<0.2千克/米),不论是否合金化、磨光、粉末涂层、阳极化或进一步涂层。此次调查产品不涉及实心铝挤压件(包括角形、矩形、实心圆形和正方形)。此次调查主要涉及中国企业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ongya Aluminium Co., Ltd.)。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